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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背书需要掌握的四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3114:12:12

来源: 金投机构

分类: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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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承兑汇票背书就是指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受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并加盖印鉴进行转让。其实背书主要包括质押背书、转让背书、以及委托收款背书。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就是指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受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并加盖印鉴进行转让。其实背书主要包括质押背书、转让背书、以及委托收款背书。若银行作为质权人、受让人或受托人接受票据背书时,我们应当重点去审查票据的真实有效性、背书的连续性、背书形式的完备性以及背书不能存在权利上的瑕疵,那么今天云票据小编整理出关于商业汇票背书的几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银行在进行票据贴现时应尽到哪些审查责任?

对于票据贴现业务当中,理论上银行会对贴现的票据承担形式的审查责任,主要包含着三点:

1、审查所受让票据是否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2、向承兑行做出票据是否真实的查询;

3、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原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银行能否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时不得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对于该汇票,我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第三、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出质票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未背书的,质权人虽可取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押,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关于质押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谨慎起见,银行在接受票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质押背书。

第四、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中,除对票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关注哪些问题?

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中,我行给予出票人保贴额度,承诺对其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为避免争议,应在保贴协议中明确,银行给予出票人保贴额度,视为对出票人进行授信,占用出票人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有第三方对出票人在银行的授信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情形下,应在保贴协议及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明确,保贴协议项下银行对出票人的授信在最高额担保的范围之内。同时应注意保贴协议的出票人与担保合同中的被担保人保持统一(避免出现保贴协议债务人为贴现申请人,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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