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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票据:不容忽视的票据时效

发布时间:2019-12-0913:40:39

来源: 金投机构

分类: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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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票据具有期限短、便利性高、流动性强的特点,契合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金融产品,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

票据具有期限短、便利性高、流动性强的特点,契合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金融产品,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随着票据业务的推广,票据纠纷也随之发生,票据权利人常因未在票据时效内行使票据权利而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作为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业务中重视票据时效,持票人要注意在票据时效内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一、票据时效定义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 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

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可以拒绝其请求。

二、票据权利消灭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三、票据时效的期间

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适用于2年期间情况:

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在2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或者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计算;

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持票人未获付款时,在2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或者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计算。

2.适用于6个月期间的情况是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进入流通领域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最初背书人与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可行使追索权,适用6个月时效期间,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计算。

3.适用于3个月期间情况仅适用于再追索权。再追索权是指经过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行使的对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

如果持票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行使票据权利,将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则无法律依据支持。

四、票据时效的中断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间,但是未规定时效是否可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肯定了票据权利时效可以中断。且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明确了《票据法》无规定的,适用其他民商事法律。

因此,对于票据权利时效中断问题,可以依据《法民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持票人具有上述规定事由的,将引起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在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计算。但是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中断事由的效力只及于中断事由当事人,有主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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