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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票据特点分析及防范对策

发布时间:2016-05-0313:56:46

来源: 金投机构

分类:票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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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公安部获悉多起利用复制的假银行票据(即“克隆”票)实施诈骗犯罪案件,且克隆的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能正常通过票据鉴别系统和查询系统的检验,隐蔽性很强,很难通过常规审查发现假票据。 一、被“克隆”的票据往往金额较大,一般都在100万元以上。如2月的黄冈为500万,1月份的江苏浙江为50-100万票面,2007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现的“克隆”票据金额500万元等。 二、

近期公安部获悉多起利用复制的假银行票据(即“克隆”票)实施诈骗犯罪案件,且克隆的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能正常通过票据鉴别系统和查询系统的检验,隐蔽性很强,很难通过常规审查发现假票据。

一、被“克隆”的票据往往金额较大,一般都在100万元以上。如2月的黄冈为500万,1月份的江苏浙江为50-100万票面,2007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现的“克隆”票据金额500万元等。

二、“克隆”票据复制过程一般是先通过取得真的票据,再在假的空白票据中加入与真的票据相同的金额、出票人、票号等相关规定的要素,使 经办人员真假难辩。如2008年2月,青海省西宁市发现的“克隆”票据,是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票据鉴别系统对假票据各要素的审核,同时也通过大额支付系统 向付款行查询,均未发现异常,直到解付时才由付款行认定上述汇票系“克隆”票据。

三、被“克隆”票据往往同一票号被“克隆”多张,同时向多家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或质押。如2007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现的“克隆”票 据,在7月2日至7月24日的20多天内,向出票行进行查询的银行达24家,涉及19个省市,查询次数达28次;安徽省宿州市发 现的“克隆”票据,在全国发现20张与该票票号、出票人相同“克隆”票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克隆”票据主要特点为金额大、真假难辩、同时被“克隆”多张等特点。针对以上特点为,除加强内控防范及经办人员识别能力,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克隆”票据的风险:

一、要求每个开出票据的网点,在大额票据上标上本网点特有标记,并按一定期限(如按月或季)内进行更改标记。

由于现代科技发达,再好的防伪标志都可能被“克隆”,并且可以达到以假乱真,难以防范。但是“克隆”的票据一般是先取的真的票据后,在 假的空白票据中加入与真的票据相同的金额、出票人、票号等相关规定的要素。所以笔者认为对大额票据是否可以在票据某个不引人注意(如票据背书处、票据角落 等)地方加上开出点一个小小的不引起他人注意的特有标记(如手写的一个符号、字等),同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向查询行说明被查询的票据是否有该标 记,及票据到期承兑时查明真假。由于该标记是各个网点自己设计,无固定格式,并按一定期限进行更换,可以使造假人员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防造,防范票据被 “克隆”。同时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只本网点票据经办人员才知道特有标记。

二、对已办理贴现、质押等的大额票据,受理行应及时通知出票行,以避免被犯罪分子以“克隆”票据在其他金融机构重复办理票据贴现或票据质押。

根据规定,对受理票据业务时均应向出票行发出查询查复书,但未要求受理行将受理结果转告给出票行,就有可能造成同一票号被“克隆”多张 后,在多个金融机构办理贴现、质押等。是否要求各受理行将已贴现或质押的票据通告给出票行,这样如有别的银行受理到该票据的“克隆”票据,该 行经查询后就知道该票据已贴现或质押,避免金融机构资金损失。

三、出票行对大额票据的查询查复次数进行登记,在受理行发出查询查复后,出票行应通告受理行,该票据经过几个银行查询,受理行可根据已查询的次数判定该票据的风险程度。

根据票据可能同时被多张“克隆”的特点,如果同一票号的票据被金融机构多次(一般3次以上)查询,可能该票据已被“克隆”,受理行及出票行的经办人员均应引起注意,防范票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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