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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子商业汇票及结算特点

发布时间:2019-11-1412:01:28

来源: 金投机构

分类: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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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汇票结算是以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为工具在同城、异地完成的款项划转。根据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结算办法》,商业汇票结算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

商业汇票结算是以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为工具在同城、异地完成的款项划转。根据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结算办法》,商业汇票结算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第二,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三,商业汇票可以由付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务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负连带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第四,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第六,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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