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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债、非标和非非标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0-07-0617:33:28

来源: 金投机构

分类:财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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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3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7月3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表示:

在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方面,《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

具体看,《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为标债资产的各类债权类资产,无需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针对某一类资产是标还是非标,我们直接简单的给大家列出来,并且给出相关解释及参考:

一、 标债

具体参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中的第一条,“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

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

二、非非标

1.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非非标

具体参考: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中的第四条,“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2)“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的第八条,“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非标资产除外类别?《认定规则》将非标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主要考虑是:

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指导意见》规范的主要目标,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后续,除上述已明确为除外类别的资产之外,其他债权类资产若不符合标债资产的五项具体认定标准,均应属于非标资产。(完)”

(3)“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的第十三条,“十三、……,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考虑到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指导意见》规范的主要目标,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明确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不影响公募资管产品等对这类资产的正常投资,可以避免在《认定规则》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额外影响。”

2.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非非标

具体参考:“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的第十二条,“十二、明确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借贷、票据逆回购、以标准化金融资产为标的的逆回购形成的资产等,是否列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的子类别,属于非标资产除外类别;债券借贷、票据逆回购、以标准化金融资产为标的的逆回购等形成的资产,不在非标资产除外类别之中。”

三、非标

1.同业借款,非标

具体参考:“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的第九条,“九、同业借款是线下业务,信息披露不足,建议不将其列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采纳情况:已予采纳。非标资产除外类别中不包含同业借款。

2.债券借贷,票据逆回购,以标准化金融资产为标的的逆回购形成的资产,非标

具体参考:“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的第十二条,“十二、明确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借贷、票据逆回购、以标准化金融资产为标的的逆回购形成的资产等,是否列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的子类别,属于非标资产除外类别;债券借贷、票据逆回购、以标准化金融资产为标的的逆回购等形成的资产,不在非标资产除外类别之中。”

3.其他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不包括“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非标

具体参考:

(1)“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的第七条,“考虑到其他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规范性等方面,与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认定规则》仅将后者纳入标债资产,这也与《指导意见》精神保持了一致。”

(2)“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的第十条,“十、建议将所有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列为标债资产。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较为符合广义“固定收益证券”概念,该建议有一定合理性。但考虑到与公募基金相比,其他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认定规则》仅将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列入标债资产,这也与《指导意见》精神保持了一致。”

四、存量为非标,增量需申请

1.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存量为非标,增量不确定

新增的债权类资产,如果银登中心不做标债资产认定的申请,依然是非标;如果银登中心去向央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有可能申请成为标债。如果是收益权类资产,本身不在债权类资产范畴之内,所以不存在标债与非标的问题。

(1)存量产品,全部为非标

具体参考“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的第十六条,“十六、……,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纳入标债资产。

未予采纳。建议中有关机构运营的相关存量产品不完全符合标债资产五项具体认定标准,因此《认定规则》明确将其列为非标资产。但后续,上述机构新增的债权类资产仍可按照《认定规则》有关规定申请标债资产认定。”

(2)新增的债权类资产,非标或者标债

银登中心具备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资格。参考“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的第六条:“六、建议明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具备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资格。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上述机构均具备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资格,已在有关答记者问中列举说明。”

银登中心新增的债权类资产仍可申请标债资产认定。参考“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的第十六条:“十六、将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纳入标债资产。

未予采纳。建议中有关机构运营的相关存量产品不完全符合标债资产五项具体认定标准,因此《认定规则》明确将其列为非标资产。但后续,上述机构新增的债权类资产仍可按照《认定规则》有关规定申请标债资产认定。”

(3)新增的收益权资产,非标

收益权资产非债权,所以不存在认定为标债的可能。

2.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存量为非标,增量不确定

3.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存量为非标,增量不确定

4.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存量为非标,增量不确定

5. 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存量为非标,增量不确定

五、标债或者不在《认定规则》规范范畴内

1.永续债,标债或者不在《认定规则》规范范畴内

永续债的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资产属性不属债权的,不在《认定规则》规范范畴内。具体参考“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十一、明确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中交易的如永续债、可转债、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优先股及金融衍生品等是否属于标债资产。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永续债、可转债品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资产属性不属债权的,不在《认定规则》规范范畴内,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将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以避免在投资端对市场造成额外影响。”

2.可转债,标债或者不在《认定规则》规范范畴内

3.优先股,金融衍生品不在《认定规则》规范范畴内

具体参考“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十一、……,优先股等股权类资产以及金融衍生品不属于债权类资产,不在《认定规则》规范范畴内。

六、其他注意事项

1.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化票据,向央行申请做标债的认定

《认定规则》等文件中仅提到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而没有提到上海票交所的标准化票据,预计后期仍需要向央行申请做标债的认定。

具体参考:

(1)“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的第四条,

“4.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具体如何操作?……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

(2)“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的第六条,“六、建议明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具备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资格。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上述机构均具备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资格,已在有关答记者问中列举说明。”

2.支持国家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绿色发展的债权类资产,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是全部不计入非标资产

具体参考:

“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的第十五条,“十五、将支持国家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绿色发展的债权类资产不计入非标资产。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标债资产的认定标准应保持统一,不宜轻易突破,这样既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便于市场机构理解,又可避免造成监管套利。”

3.银登中心、北金所等场所新增的债权类资产,如果投资者只有一个,则会认定为非标

具体参考:

(1)“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的第十七条,“十七、鉴于私募债券未对投资者人数下限有强制要求,建议在标债资产第一项认定标准“等分化,可交易”中增加“潜在”一词,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发行与存续期间有两个(含)以上潜在合格投资者”。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实践中若债权类资产只有一个投资者,“等分化、可交易”的认定标准将失去意义,且“潜在”投资者难以界定,可能造成监管套利。”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中第四条,“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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