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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投资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714:45:05

来源: 金投机构

分类: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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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

  P2P投资平台管理办法
  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P2P投资平台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p2p现状与趋势
  2013年被业界视为网贷行业“狂欢之年”,P2P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迅猛。网贷天眼数据显示,2013年年底时,累计的平台数量已达1372家。而在网贷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是监管缺失等诸多问题。
  2014年,被业内冠为P2P行业的“爆雷年”,彼时“踩雷”事件频发,导致一部分投资者自此在高收益的P2P门外徘徊不前。
  2014年之后,P2P平台数量一边在增长,一边“爆雷”也开始变得频繁。网贷天眼统计数据显示, 2015年至2017年全国新增问题平台的数量分别为:1026家、1498家、948家。
  截至2018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平台总数达6660家,累计问题平台总数达到4495家,淘汰率已达67.49%。截至6月30日,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为12240.70亿元,年度内首次出现下降,一定程度上表明行业发展压力过大,平台生存遇瓶颈。
  短短时间,从暴得大名到声名狼藉、人人喊打,网贷平台经历了迷茫、艰难抉择,最终,大家各走各的路:有些平台心灰意冷,开始转移战场;有些平台加大投入,意欲扩大份额;有些平台随波逐流,意兴阑珊,积极性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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